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基准情况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330295002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不予处罚 | 1.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检查之日起1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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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 | 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申请许可的。 3.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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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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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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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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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95100000 | 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从轻或减轻 | 在办案期间已完成整改的。 |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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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 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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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2.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 处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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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 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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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不予处罚 |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12个月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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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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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6.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注:1.2.3.4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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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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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95055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不予处罚 |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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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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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4.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5.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注:1.2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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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一类或多类系统的。 2.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4.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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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0295048000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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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以上的。 2.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 6.非重点场所损坏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7.非重点场所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注:2.3.4.5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损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6 | 330295019000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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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6.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注:1.2.3.4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擅自拆除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7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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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至2处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2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8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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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非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1至2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9 | 3302950460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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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10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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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11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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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12 | 33029502400Y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较轻 | 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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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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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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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30295054000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较轻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有1至2处火灾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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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有3处以上火灾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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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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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30295027000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 责令停产停业,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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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30295029000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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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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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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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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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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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居住场所,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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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30295047000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严重 |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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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30295050000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严重 | 在重点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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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30295023000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严重 |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因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2.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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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30295057000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较轻 | 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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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30295059000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较轻 | 符合轻微火灾登记条件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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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33029501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较轻 | 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23 | 33029500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较轻 | 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处五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24 | 330295003000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的消防产品的。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25 | 330295031000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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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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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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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30295032000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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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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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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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0295039000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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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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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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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30295051000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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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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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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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30295012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1.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2.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人员、场地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类别不齐全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个人不设裁量 |
30 | 330295004000 |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较轻 | 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个人不设裁量 |
31 | 330295078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一般 | 机构能够证明开展服务活动过程真实并如实记录,但属于被迫出具与事实不符结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的。 2.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个人不设裁量 |
32 | 330295083000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严重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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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30295084000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严重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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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30295085000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一般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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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30295086000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严重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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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30295087000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一般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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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30295088000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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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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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30295089000 | 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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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公示信息不完整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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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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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330295007000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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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302950100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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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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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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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330295090000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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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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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330295006000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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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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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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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330295004000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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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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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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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30295009000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1处(项)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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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有2至4处(项)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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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5处(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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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330295091000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1处(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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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2至4处(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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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5处(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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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330295066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较轻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置公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置公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47 | 33029506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48 | 330295068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一般 | 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49 | 330295069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一般 | 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0 | 330295072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脱落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较轻 | 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5%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1 | 330295076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较轻 | 已设置但未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1.标示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2 | 330295070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3 | 330295074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一般 | 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4 | 330295071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一般 | 1.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人员、装备配备不满足对应星级档次的。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不能按规定响应处置火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5 | 330295075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一般 | 已制定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但未公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未制定预案或未落实防范措施,且未公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6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7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严重 | 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58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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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 2.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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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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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较轻 | 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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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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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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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 | 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61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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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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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 |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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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330295021000 | 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重点场所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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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重点场所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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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30295052000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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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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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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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330295058000 |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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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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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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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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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330295017000 | 对高层建筑超负荷用电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重点场所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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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于重点场所的。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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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33029501600Y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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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67 | 330295045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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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避难空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68 | 330295044000 | 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1至2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一般 |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3至4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严重 |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5项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不设裁量 |
69 | 330295053000 | 对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二)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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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2项上未改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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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3项以上未改正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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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330295097000 | 对高层建筑受委托人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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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330295030000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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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330295041000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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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330295038000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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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330295026000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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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330295035000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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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330295043000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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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330295101000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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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330295103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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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330295079000 | 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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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33029508000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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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330295081000 | 对指派无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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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330295082000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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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330295005000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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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330295092000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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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330295093000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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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330295094000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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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330295095000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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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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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33029506000Y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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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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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30295062000 |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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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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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330295028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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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330295042000 | 对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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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330295061000 | 对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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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330295064000 | 对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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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330295037000 | 对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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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330295096000 | 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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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30295033000 | 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该事项根据省级部门规定不设裁量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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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裁量权基准情况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除严重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