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23  11: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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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消防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一)机构名称: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7、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8、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9、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10、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2、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支队办公地址:越城区树下王路28号。

支队窗口地址: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原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受理A01-A12窗口。

(四)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夏令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7、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10、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11、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信息公开

序号

执法人员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1

周小军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副支队长

88585003

2

何江涛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科长

85229962

3

陈  欢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85727552

4

陈  波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5229955

5

徐  浩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科长

89180144

6

焦志高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85735002

7

蒋吉城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85096596

8

骆少飞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85096599

序号

窗口工作人员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1

高于乐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文员

89180122

五、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3、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途径。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途径)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含二千)或单位三万元以上(含三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内容: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①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75-85229955

②来信举报,收件邮箱:505014277@qq.com。

③来访举报,来访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28号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信息来源: 综合指导科